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藥局

一. 一般社區藥局(非健保藥局)任職受聘藥師

         這個工作不需要兩年調劑經驗,也不用健保局規定登錄簽約健保藥局所需要的持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幾乎也不會受理處方。 執業登記需要藥師(生)證書~加入當地公會~到衛生局登記為藥局負責人~到稅捐機關申請營業稅登記~主要工作性質是「銷售」
這類藥局給的薪資水平算比較高~通常可以看到的計算方式=比照公務員上班時間出勤/月薪約四W~六W,有些執照費另計,有些則含執照費。

             受聘這類工作的藥師也許認為就業受聘的時候有契約簽訂責任區分~但是請注意:法定責任以及義務不因為契約排除~違反法律以及善良風俗的約定在法理上是無效的~必須注意的幾個問題:

                            上班時間-受聘藥師如果工作時間不是全 職必須考慮在您「下班後」非藥師主持業務的責任也必須「負責人」來承擔,通常受聘這類藥局的藥師相當輕鬆,上班時間短薪資比例報酬高,但是別忘了你才是 「該負責」的法律可追究者,即使您提出當時未上班的證據,但是只要您是負責人,同時僅有您一位藥師登記執業該處,就必須全部負責。

                            財務以及風險承擔-雖藥師只是受聘身份,但在法律效力上您是負責人,該藥局的財務以及營業產生的風險必須由負責人承擔,往往許多藥師在就職的時候認為有簽約述名「不必負責」,但是法律上的效力不因為這個條約而免除藥師以及負責人的責任。(藥師法規定藥師應親自執業。對消費者提供保障的「善良管理人責任」。負責人為債權的當然標的,營業稅法的法人納稅申報義務,消費糾紛或導致損害的負責人以及管理人標的賠償義務

案例一:某藥師B受聘於非藥師A,執業登記藥局,A未清償該藥局進貨款即失去聯繫 廠商對B藥師求償應付貨款所持理由為簽收印章以及負責人為B藥師,陷入民事債務糾紛。
案例二:某藥師B受聘於非藥事人員A,執業登記為藥局,上班時間為AM9:00~PM6:00假日全休,某日衛生局經民眾檢舉查獲晚間及假日無藥師執業,對藥師處以罰則(藥師法修訂移付懲誡項目「未親自執業租牌行為」最重是可以撤銷藥師證書)
案例三: 同上執業環境,該藥局發生嚴重消費糾紛,客戶購買產品發生藥害,藥師為負責人必須面對藥局應負法律責任,無可推卸,若發生非法調劑或密醫行為同罰
案例四:同上執業環境,但同時聘有晚班C藥師輪班,若C藥師值班發生過失行為,藥局為處罰對象時,負責藥師B仍有藥局管理責任
案例五:同案例一執業環境,藥師B不知情但雇主A盜賣管制藥品或毒品(偽劣藥禁藥),藥師B無可避免必須共同面對毒品條例刑罰以及管制藥品條例處罰(此亦為新修訂藥師法必須移付懲戒項目~最重撤銷藥師證書)若違法事實為偽劣藥品則可能面對刑罰以及偽造藥品廠商提告求償
案例六:同案例一執業環境,雇主A未按規定申報繳交營業稅,藥師B必須負擔被追繳責任




想想不加健保好像也比較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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