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 星期一
不當登錄橘皮書
不知不覺橘皮書也走過40個年頭
今年FDA也針對橘皮書40周年開了線上研討會
今天40周年要來談談橘皮書登錄問題
按FDA規定,新藥取證後45天內須填寫3542form去登錄專利
登錄的專利種類分三種
- Substance
2.Product 3.Method of use
由於登錄的時間會影響到後面的獨賣期
還有30 month stay的問題
各家藥廠對於這些動作都是無所不用其極
可以看到今天這案例,是Sanofi的產品Lantus,一款胰島素注射用筆
爭議點在8,556,864 (“the '864 patent”) - claims aspects of a drive mechanism of the Lantus® SoloSTAR® insulin glargine injector pen
將注射筆機制專利登錄在橘皮書內之藥的使用方式
引發的後續效應包含,將醫材專利登錄在橘皮書是否適當以及是否有反托拉斯的情況
後續效應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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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EUDAMED歐盟醫材資料庫 Actor Registration
Actor Registration 上線囉~
https://ec.europa.eu/health/md_eudamed/actors_registration_en
可以稍微窺略一下未來醫材資料庫的樣貌
雖然比預期的早
明年五月就要完全上線
看到新時程應該是2022/5月上線
鳩竟能不能趕得了上線期限
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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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2020年11月5日 星期四
國民年金
一個很妙的制度
當初政府的用意在於希望沒有其他勞保公保的人在晚年有保障
但試想
在勞保強制非保不可情況下
沒勞保=沒工作
沒工作哪來的錢,當下都顧不好是要怎麼規劃晚年?
想當然爾會繳當然就屆滿65歲可以請領的人
又是另外一個老鼠會在世代剝削
此外
國民年金還有一個大絕招叫"懲罰配偶條款"
意思就是先生一直欠費不繳就要叫太太繳
真的是好棒棒的制度
來看主計總處的資料
對國民年金的繳費率每況愈下
主計總處也有探討原因
但就是那樣官腔官調
真心覺得下次政府要搞甚麼社福就不要在哪邊"政府六成民眾四成"之類的直接發六成
你看這次肺炎計程車紓困不是就直接發六萬
要做不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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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 星期一
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
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法第112條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
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
舊公司法
(一)股本溢價(二)資產重估增值(三)處分固定資產利益(四)合併利益(五)受贈資本
2020年9月1日 星期二
「我們是孝順父母的最後一代,也是被子女拋棄的第一代」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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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FDA Debarment List
來源出處:http://cpc.people.com.cn/BIG5/64093/64099/5403428.html
2020年6月22日 星期一
台版藥品專利連結
簡圖如上但連結一時找不到
知道的人再煩請告知
基本上台美差異
1. 台灣納入生物藥,美國無
2. 台灣是12 months stay,美國30 months
3. 台灣 1st ANDA獨賣期365天, 美國180天
4. 台灣登錄系統,美國generic登錄橘皮書,生物相似藥登錄紫皮書
其他有想到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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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nch Health Law 對於缺藥的規範
2020年1月14日 星期二
歐盟缺藥通報及供應責任
Aricle 23 a
obliges the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holder to notify the authority if a product ceases to be placed on the market even temporarily.
在斷藥前(即便是暫時性)都有責任要通知CA
另外在article 81提到
The holder of a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for a medicinal product and the distributors of the said medicinal product actually placed on the market in a Member State shall, within the limits of their responsibilities, ensure appropriate and continued supplies of that medicinal product to pharmacies and persons authorised to supply medicinal products so that the needs of patients in the Member State in question are covered.
MAH以及藥品盤商有供應藥物的責任
但也並非哩哩砸砸阿里布達的藥都要執行,通常是該國家基礎必須用藥(essential medicine),部分國家跟台灣一樣是採用WHO公告之必須用藥,在這範疇下就必須進該義務職責。
某些國家對於斷藥會有懲處,特別是有簽健保及供應合約的,這部分就需要去詳讀該國法規。